《隱私政策》

《私隱政策》

更新日期:2024年7月17日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非常重視您的私隱及個人資料保護。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第3款有關“資料處理的公開性”的規定,本私隱政策向資料當事人(下稱“您”或“臺端”)提供本公司的個人資料處理的基本情況,以協助臺端瞭解本公司如何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
一、資當事人別、資、處目的及資接收者

(一)市民資料

1. 處理查詢、意見、建議、表揚、投訴

(1)資料當事人類別
查詢人、意見人、建議人、表揚人、投訴人,以及相關處理所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在處理查詢、意見、建議、表揚、投訴過程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3)處理目的
處理查詢、意見、建議、表揚、投訴。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處理投訴的需要,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交通事務局或政府有關部門。
4.4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人員招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求職者。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學歷、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等。
2.2 履歷資料。
2.3 其他資料: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人員招聘。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獲錄取的非本地居民申請者,基於相關手續的辦理,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與公司有勞務關係的勞務公司、人力資源辦公室及出入境事務廳。

  1. 各類澳門通卡及網上支付服務之辦理

    (1)資料當事人類別
    長者卡、學生卡、殘疾卡、臨時殘疾卡、巴士月票、個人非個性化卡、個人卡、新福利乘車證申請人、臨時卡、自動加值卡的申請人;網上支付服務之申請人。以及倘有的申請人的監護人。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聯絡電話、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相片、法定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等。
2.2 其他資料:其他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資格審核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3.1 辦理長者卡、學生卡、殘疾卡、臨時殘疾卡、巴士月票、個人非個性化卡、新福利乘車證、臨時卡、自動加值卡。
3.2 辦理以上各類卡之新卡、報失、換領、續期、退卡、退款等手續。
3.3 辦理網上支付服務不時更新的各類服務手續。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長者卡、學生卡、殘疾卡、臨時殘疾卡首次辦卡行政費用支付,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資料轉交交通事務局。
4.4 自動加值卡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資料轉交相關銀行。
4.5 任何對澳門通有保密責任的有關服務供應商。
4.6 任何對澳門通有保密責任的代理人、承辦商或向澳門通提供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追討欠債公司或信貸資料庫客戶服務中心等)。
4.7 任何對澳門通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實體,包括澳門通的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辦事處、聯營公司(合稱為“關聯公司”)澳門通的附屬公司、聯屬公司及、商務夥伴、提供支付服務的金融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澳門通為持續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及其反洗錢義務而需取得相關資料及數據的第三方。
4.8 澳門通、澳門通的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辦事處、聯營公司(合稱為“關聯公司”)其附屬公司、聯屬公司或、第4.7條所載的商務夥伴、提供支付服務的金融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機構,或澳門通為持續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及其反洗錢義務而需取得相關資料及數據的第三方根據任何法例、規則及規例(包括獲轉移資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國家地區的法例、規則及規例)有具約束力責任向其作出披露的實體,但有關披露須有正式權限方可作出。

  1. 各類澳門通卡及網上支付服務之交易資料處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長者卡、學生卡、殘疾卡、臨時殘疾卡、巴士月票、個人非個性化卡、個人卡、自動加值卡、新福利乘車證持有人;網上支付服務之使用者。以及倘有的申請人的監護人。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相片、地址、信用卡號碼等。
2.2 交易資料:澳門通卡卡面號、註冊網上支付服務的流動電話號碼、交易日期、交易金額、終端機位置等。
2.3 其他資料: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3.1 查核參與車資優惠計劃之持卡人資料。
3.2 核對交易資料及清算。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根據政府車資優惠計劃的要求,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交通事務局。
4.3 根據政府殘疾人士車資優惠計劃的要求,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社工局。
4.4 根據政府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要求,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相關公共巴士服務公司。
4.5 基於交易資料的核對及清算,有關交易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商戶。
4.6 基於交易資料的核對及清算,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銀行或金融機構。
4.7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5) 支付服務之當事人授權

5.1當事人在使用澳門通網上支付服務內設立之賬戶或使用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或向本公司提供資源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為當事人提供澳門通網上支付服務。

5.2本公司會不時收集或接收有關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當事人與本公司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透過本公司發出的澳門通卡或以手機程式,或自助方式進行交易或/及服務,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公司溝通時,所收集到的資料。

5.3當事人尤應注意,澳門通網上支付服務可能由第三方服務方或交易提供者或其他合作伙伴提供,當事人在使用該第三方服務或進行交易時向該第三方提供有關的資料前,應詳細閱讀有關服務或交易條款並作出確認。本公司不對 當事人向該等第三方提供的資料負責。

5.4.當事人同意,向本公司提供的一切個人資料及數據,以及使用當事人的本公司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均可用於以下用途。

  1. 處理澳門通任何一項服務的申請;

b.澳門通收費系統的正常管理,運作及保養,包括審計在內;

c.設計澳門通、任何對澳門通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供客戶使用而提供的新服務,或改善現有服務;

d.澳門通與當事人進行通訊;

  1. 調查投訴、備受懷疑的可疑交易及研究服務改善措施;
  2. 防止及偵測罪行;
  3. 根據法例作出披露;
  4. 概括地作為公共運輸或其他服務的資料及數據來源;
  5. 其他相關用途。

5.5本公司會將其持有與當事人有關的資料保密,但當事人同意,基於上文第5.4條列出之目的,本公司可將有關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下述各方(不論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亦然,且資料接收實體所屬司法管轄區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可能有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1.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有關服務供應商;
  2.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代理人、承辦商或向本公司提供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追討欠債公司或信貸資料庫客戶服務中心等);
  3. 任何對本公司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聯營公司(合稱為“關聯公司”)、商務夥伴、提供支付服務的金融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本公司為持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及其反洗錢義務而需取得相關資料及數據的第三方;
  4. 澳門通、澳門通的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聯營公司(合稱為“關聯公司”)、商務夥伴、提供支付服務的金融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機構,或澳門通為持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及其反洗錢義務而需取得相關資料及數據的第三方根據任何法例、規則及規例(包括獲轉移資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國家地區的法例、規則及規例)有具約束力責任向其作出披露的實體,但有關披露須有正式權限方可作出;
  5.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倘當事人選取本服務的申請類別需要透過生物識別驗證當事人的身份)及其他政府機構。

  6. 臨時服務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臨時或短期服務提供者


(2) 資料種類
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在處理臨時服務過程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
建立合作關係及保留金錢往來憑據。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6. 訪客登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本公司的訪客。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種類及編號)或工作證編號。
2.2 機構資料:由代表機構造訪的訪客提供的所屬機構名稱。

(3) 處理目的
門房保安。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公司員工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失物認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失物認領人。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認領者身份證副本。
2.2 在處理失物認領過程中所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
失物認領。


(4) 資料接收者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1. 公司網頁管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本公司網頁的使用者。

(2) 資料種類
2.1 瀏覽使用者的互聯網域名、IP 地址及所在地區。
2.2 開始及結束瀏覽的日期及時間。
2.3 所瀏覽的網頁。
2.4 倘由其他網址的超連結連進本網站時該網站的域名等。

(3) 處理目的
公司網頁管理。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完善網頁服務、質量及維護的人員(公司員工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4.2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舉辦活動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參加本公司舉辦(包括主辦、合辦及協辦等)的活動的參與者及相關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及聯絡資料: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齡、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學歷、常用語言、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職業、職務、任職或就讀機構、學生證種類、編號及副本、相片等;以及倘有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之父母/監護人/保佐人資料。
2.2 活動資料:活動中涉及的聲音及影像(如照片、錄音、錄影)、活動表現、活動評估及奬懲等。
2.3 財政資料:當涉及報名費、奬金等金錢支付時,相關人士的銀行帳戶資料等。
2.4 其他資料:其他和活動相關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舉辦活動;作活動紀錄及歷史紀錄。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
4.4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處理各項申請

    (1) 當事人類別
    申請人及相關申請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類別、編號及副本等。
2.2 其他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處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向本公司提出之各項申請。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二) 員工個人資料

1. 人事管理

(1) 資料種類
1.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學歷、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駕駛執照(種類、編號及副本)、納稅人編號、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編號等。
1.2 家庭狀況:婚姻狀況、配偶姓名、子女、以及其他用於提供福利或參加公司活動的員工家屬個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1.3 職業活動資料:職業的種類、工作時間及地點、員工編號及生效日期、工齡、職級、報酬等級、合約性質及期間等。
1.4 與報酬相關的資料:基本報酬、其他固定及非固定的報酬、津貼、假期、出勤記錄、特別假期,及與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扣除的金額或稅收有關的資料等。
1.5 紀律資料:內部紀律管理記錄及根據法律規定所收集的紀律資料。
1.6 其他資料:其他人事管理範疇及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2) 處理目的
2.1 處理一切與人力資源工作範疇有關的事務。包括:員工登記、報酬的計算及支付、福利提供、培訓活動、工作表現評核、晋升規劃、參與公司活動登記、工作意外申報、處理勞動關係問題等。
2.2 處理員工在公司的一切活動。包括:使用門禁管理、考勤管理等。
2.3 處理員工因職業活動而提出的一切申請或其他相關事務。包括︰證明書的申請,缺勤申請,個案事故處理、上訴或申訴申請、意見提供等。
2.4 處理外地員工身份證明文件的申請及續期。例如:通行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等。

(3) 資料接收者
3.1 只傳遞給負責該工作或獲授權之員工處理
3.2 公司為員工報讀培訓課程的舉辦機構/受託機構/受託培訓導師。
3.3 協助公司舉辦活動的機構。
3.4 相關活動的舉辦機構。例如:報名參加體育發展局舉辦的龍舟比賽。
3.5 根據法律規定、或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機構(例如:財政局、身份證明局、社會保障基金、勞工事務局、人力資源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員工之中介勞務公司等)
3.6 為員工提供保險 / 公積金的保險公司。
3.7 基於勞動關係問題、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勞工事務局、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電子郵件及互網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員工使用本公司提供的電郵帳戶收發電郵,及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設備瀏覽互聯網的情況。

(1) 資料種類
1.1 員工收發電郵中的電郵地址、日期、時間、標題及內容。
1.2 員工瀏覽互聯網的時間、網頁、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2) 處理目的
確保服務質素、資訊保安、及評核員工工作表現。


(3) 資料接收者
3.1 評核員工表現之主管。
3.2 負責完善網絡系統服務、質量及維護的人員(公司員工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3.3 基於紀律調查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
3.4 基於勞動關係問題、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勞工事務局、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活動圖片及影片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員工及參與活動的相關人士。


(2) 資料種類
肖像及影像。


(3) 處理目的
3.1 活動紀錄。
3.2 上載公司內聯網作公司內部活動花絮分享。
3.3 上載公司網頁作公佈。
3.4 公司宣傳活動。包括:公司宣傳欄、刊物及大眾傳播、電視、報紙等。

(4) 資料接收者
4.1 公司員工及相關人士。
4.2 大衆市民。
4.3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4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三) 其他資料

1. 錄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裝設於本公司範圍內的攝錄監察設備的情況。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所有經過裝設於本公司的攝錄監察設備者。


(2) 資料種類
2.1 所有經過裝設於本公司的攝錄監察設備的人士之聲音及影像。


(3) 處理目的
3.1 保安監察、保障員工及顧客的人身及財物安全、預防犯罪及刑事調查及其他合法利益。


(4) 資料接收者
4.1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2 基於紀律、保安調查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公司員工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4.3 基於勞動關係問題、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勞工事務局、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電話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本公司的錄音電話的情況。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錄音電話的使用者。


(2) 資料種類
打出及接聽電話的電話號碼、日期、起始時間、終止時間及內容錄音。


(3) 處理目的
確保服務質素、評核員工工作表現、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4) 資料接收者
4.1 評核員工表現之主管。
4.2 基於紀律調查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電話錄音留言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本公司的電話錄音留口訊的情況。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錄音留言電話的使用者。


(2) 資料種類
錄音日期、起始時間及留言內容。


(3) 處理目的
接收留言訊息。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跟進留言訊息後續工作的員工。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管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
2.2 其他資料:支付方式,銀行帳戶號碼。


(3) 處理目的
與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進行聯絡,處理業務合作事宜。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文件收發及檔案管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發件人及收件人,存檔文件中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
2.2 其他資料:存檔文件中涉及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文件收發及檔案管理。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公共關係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本公司因公共關係工作而接觸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職業、職務、機構名稱等。
2.2 其他資料:公共關係工作中涉及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公共關係工作。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 設備資料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通過手提電話或其它移動電子設備使用本公司服務的所有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可變更的唯一設備識別碼、不可變更的唯一設備識別碼、基本設備資訊、網路資訊等。
2.2 其他資料:其它涉及的設備資料。

(3) 處理目的
實現服務功能、落實安全風控措施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刑事偵查及(或)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員警當局或司法機關。


二、 個人資料之收集、處理、存儲、互聯及轉移
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本公司可能在以下情形處理您的個人資料:

(1)取得您的同意;

(2)執行您作為合同一方的合同,或應您要求執行訂立合同或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預先措施;

(3)履行法定義務所需,如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

(4)為保障您的重大利益,而您在身體上或法律上無能力作出同意;

(5)本公司或被告知資料的第三人在執行具公共利益的任務,或者在行使公共當局權力;或

(6)為實現本公司或被告知資料的第三人的正當利益,只要您的利益或權利、自由和保障不優於這些正當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當您的個人資料處理屬於前述第(2)至第(6)項情形時,本公司可能會依據所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而無需再征得您的同意。

本公司僅在本政策所載之目的及根據所有適用的監管要求的所需時間內保留和促致我們的服務商保留您的個人資料。


本公司不會將所持有的資料與其他機構的資料庫的資料互聯;如因特殊情況而需要資料共享,則會事先通知及通過台端之同意才進行。

除根據法律規定、經台端的同意或應台端要求而將個人資料轉移到所屬司法管轄區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可能有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外,本公司一般不會將所持有的資料轉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爲方便您瀏覽或作參考之用,本公司可向您提供其他網站和服務(包括由第三方運作的應用程序)的連結。此服務和網站可自行獨立運作並可能有其自己的私隱須知或政策。本公司強烈建議您在使用任何他們的服務或在此網站上進行任何活動之前審查其該等須知或政策。如果您瀏覽任何不是由本公司擁有或管制的連結網站,我們將不負責其內容、其有關私隱方面的做法和其服務的質量。


三、 個人資料披露之限制
本公司尊重及保護台端的個人私隱,除非台端事先同意或相關法例規定,否則絕不會向任何第三者披露台端任何個人資料。

本公司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將不會秘密地收集和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不會以超出收集目的的方式使用個人資料,也不會採取不合理的手段進行收集和使用。


四、 資料當事人的權
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台端具有資訊權、查閱權、更正權及反對權等權利。有關權利之行使需使用本公司制定的專用表格或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之下列人士提出,本公司將收取倘有之費用。

資料保護主任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20樓G-H座

五、 個人資料之保障

本公司為確保台端的資料安全,並為避免未獲授權的存取、披露或被用作其他用途,已制訂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員工工作指引”作規範。台端之個人資料將以保密方式儲存,並只准許獲授權之員工查閱及處理。

本公司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包括技術上、行政上和實體的保護措施更好地保護由本公司處理的您的個人資料免受損失、誤用和未獲授權下的訪問、披露、修改和毀壞。


六、 本政策的修改

本公司有權隨時刪除、修訂、編輯本政策的內容,而無需作出事先通知。

七、 條款

本政策不會影響本公司於發卡條款、網上支付服務協議,以及相關協議及規則下的權利及義務。

八、重要定義:

(1)可變更的唯一設備識別碼:是指用戶可重置、變更或關閉追蹤的唯一設備識別碼,如Android ID、OAID、SSID、BSSID、CAID。

(2)不可變更的唯一設備識別碼:是指不因設備恢復出廠設置、應用安全卸載或使用者操作而改變的硬體識別字,如IMEI、IMSI、MAC位址、設備序號、硬體序號(如感測器硬體序號)、SIM卡序號、ICCID。

(3)基本設備資訊:設備機型相關資訊,通常用於功能適配、穩定性等功能,如系統設置、系統屬性、設備型號、設備品牌、作業系統。

(4)網路資訊:如IP位址、網路類型、運營商資訊、WiFi狀態、WiFi參數、WiFi列表。

 

九、 聯絡我們

本公司致力保護台端個人資料,倘對此私隱政策聲明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透過以下方式傳達:

地 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20樓G-H座

電 話:(853) 2872 7688

圖文傳真:(853) 2875 2130

公司網頁:www.macaupass.com

電子郵箱:info@macaupass.com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